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公告自106年2月8日至2月19日台灣燈會期間,虎尾主燈區主要展覽區域及北港水道頭燈區區域除吸菸區外全面禁止吸菸。

刊登日期:2016/12/27
發文日期:2016/12/27
發文字號:府衛藥字第1054002422號
主旨:公告自106年2月8日至2月19日台灣燈會期間,虎尾主燈區主要展覽區域及北港水道頭燈區區域除吸菸區外全面禁止吸菸。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及交通工具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同法第31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15條第1項或第16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公告事項公告: 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及交通工具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同法第31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15條第1項或第16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旨揭公告之場所如下:
一、虎尾主燈區主要展覽區域包含主燈區、多元文化燈區、農村再生區、雲林意象、綠能燈區以及農博生態園區等主要展覽區域(如附件1所示之區域)。
二、北港水道頭燈區(如附件2所示之區域)。
三、為維護台灣燈會與會民眾之身心健康,並維護燈會期間園區安全,特公告燈會主要展覽區域禁止吸菸,另本縣於燈區外圍設有吸菸區及熄菸筒供吸菸民眾使用(虎尾主燈區5處,北港燈區2處)。